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有关情况的通知
|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5626 | 分 类 | 律师事务所;监管对象 |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05日 |
| 名 称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有关情况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有关情况的通知
近期,我们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中发现,有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为信息披露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引用或直接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但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证监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要求执业。对此,我们特别提请律师事务所和各执业人员注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照证监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1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监会公告〔 2010 〕 33 号 )等监管规则的要求执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勤勉尽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执业过程中违反上述监管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我会将依法予以处理。
另外,我们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长期以“顾问”,甚至“律师”名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但一直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1 号)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对执业中存在上述情况的,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